大连港大港港区7#泊位改建工程用海和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大港区一、二、三码头港池水域项目用海变更批准通知书

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:

你公司提出的大连港大港港区7#泊位改建工程用海和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大港区一、二、三码头港池水域项目用海变更申请,于2024年9月20日业经大连市人民政府批准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》及有关规定,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
一、同意大连港大港港区7#泊位改建工程用海。用海类型为交通运输用海,透水构筑物用海面积为0.0699公顷,使用期限为自批准之日起50年。用海性质经营性。宗海界址点坐标见附件1。

二、同意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大港区一、二、三码头港池水域项目用海变更。原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大港区一、二、三码头港池水域项目的不动产权证号为辽(2019)大连市内四区不动产权第00930002号中的其他信息不变,用海面积变更为41.0417公顷。宗海界址点坐标见附件2。

三、你公司要全面落实海域使用管理要求,在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之前,不得使用海域,用海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批准的用海方案。要按照评审通过的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有关内容,制定和实施海洋生态跟踪监测计划,落实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措施。

四、项目用海期间,由大连市海洋发展局组织中山区实施监管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》及有关规定,重点监管用海活动范围、方式、用途、生态保护修复措施落实情况。你公司要依法配合监管部门监管工作,如用海方案发生变化,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将调整后方案报大连市海洋发展局审批。

五、按照《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》(大财综〔2021〕1356号)要求,大连港大港港区7#泊位改建工程所在海域等级为二等Ⅰ级,透水构筑物用海应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0.2915万元(0.0699公顷×4.17万元/公顷)。海域使用金缴纳完成后,应按照不动产登记要求,到属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,领取海域使用权利证书,依法使用海域。

六、按照《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》(大财综〔2021〕1356号)要求,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大港区一、二、三码头港池水域项目所在海域等级为二等Ⅰ级,用海范围变更后港池用海应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40.6313万元(41.0417公顷×0.99万元/公顷)。

七、请按期办理各项手续。不能按期办理的,本批准通知书无效,本机关将按有关规定提请人民政府撤销批准行为。


附件1:大连港大港港区7#泊位改建工程界址点坐标表.doc

附件2: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大港区一、二、三码头港池水域项目变更后界址点坐标表.doc

来源: 大连市海洋发展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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